列印時間:113/05/17 20:2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下列業務,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自行辦理,不得委由其他機關(構)、團體為之:
一、本部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事項。
二、其他經本部指定應自行辦理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