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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請領補助者,應於每屆滿一年之日前,檢具三個月內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送職安署辦理續領。但經職安署審定得免檢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者,得免檢具診斷書。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職安署不予續發,逾期辦理者,自職安署受理續領當月起發給。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