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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暴露評估:指以定性、半定量或定量之方法,評量或估算勞工暴露於化學品之健康危害情形。
二、分級管理:指依化學品健康危害及暴露評估結果評定風險等級,並分級採取對應之控制或管理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