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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運作者取得許可文件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四月至九月期間,定期更新附表三之實際運作資料,並登錄於第七條規定之資訊網站。
二、依前條核發之許可文件與相關申請資料,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三、就下列事項建立工作者之暴露資料,至少留存十年備查:
(一)工作者姓名。
(二)從事之作業概況及作業期間。
(三)工作者暴露情形。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圖表附件:
附表三 管制性化學品運作資料內容及參考格式.PDF
附表三 管制性化學品運作資料內容及參考格式.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