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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繳納規費,應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送達、以現金繳納、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等多元化繳費方式為之。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匯票、轉帳或電匯之受款人,應為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