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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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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顧問機構有前二條規定之情形,其相關人員有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視違反規定情節之輕重,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顧問機構經前項撤銷或廢止其認可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提出認可之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