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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實施型式驗證之產品,未經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並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附表一)及張貼合格標章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入。但依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申請核准先行放行者,不在此限。
圖表附件:
附表一 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PDF
附表一 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