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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驗證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該驗證機構暫停辦理有關型式驗證工作。
前項情形驗證機構應於驗證人員補實後,檢附驗證人員基本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恢復辦理型式驗證工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