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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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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驗證機構擬增列驗證類別或項目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重新核發認可文件。
認證範圍經我國認證機構減列時,驗證機構應即停止辦理型式驗證範圍內受影響之符合性評鑑業務,並於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業務範圍及重新核發認可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