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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報驗義務人對於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機械類產品,於國內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驗證。
機械類產品有輸入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之情事者,報驗義務人得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驗證。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