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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報驗義務人不得變更其用途。但有特殊原因須變更用途,且其用途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者,報驗義務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產品之免驗證事由消失時,報驗義務人應立即向驗證機構補辦型式驗證。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