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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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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於胴體、端板或管板等裝設管、管台等時,應採取使其接合部具有安全所必要強度之方法實施。
對於發生引火性或毒性蒸氣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於其胴體、管板等所設之孔裝設管及其他類似物件時,應實施止漏熔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