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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牽條之斷面積,應在承受最高使用壓力時,於該斷面所生之應力與該斷面之容許抗拉應力除以一點一所得之值相等時之該斷面之面積以上。
牽條以熔接連接者,該牽條之斷面積,應在承受最高使用壓力時,於該斷面所生之應力與該斷面之容許抗拉應力除以一點一所得之值相等時之該斷面之面積,再除以零點六所得之值以上,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裝設牽條時,應採取使其接合部具有安全所必要強度之方法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