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07:2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管之厚度,應在最小厚度以上。
管以外之部分,其厚度應在最小厚度減去零點二五毫米或減去標稱厚度之百分之六之值中較小之值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