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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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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依第十一條檢附之書件資料齊全者,於實施檢查時,得依原設計內容審查,並依檢查結果核定其最高使用壓力或設計壓力。
事業單位檢附證明資料不齊全者,檢查機構得依其提供之構造明細表、構造詳圖、強度計算書、安全閥設定壓力等相關文件審查,並依檢查結果核定最高使用壓力或設計壓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