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3 12:38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91.04.1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辦理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事項之單位,應符合下列
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為大專校院或從事職業災害研究之機構。
二、計畫主持人須有從事安全衛生相關教學研究經驗三年或五年以上之教
授或副教授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並有主持大型職業災害研究或職
業疾病防治規劃能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