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19:4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檢查機構於實施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各項檢查,認有必要時,得要求雇主、製造人或所有人實施分解、除去被檢查物體上被覆物等必要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