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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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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人字臂起重桿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二十一),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