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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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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5 條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轉讓時,應由受讓人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換發檢查合格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