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6:59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前條所定之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擬繼續使用者
,申請人應於期限屆滿日前三個月,檢附原發證明書及相關圖面、文件,
向檢定機構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
新申請型式檢定:
一、型式構造經變更設計,致與原檢定合格之型式不符。
二、檢定所依據之法規已修正。
檢定機構核可前項檢定合格期限之展延時,應收回原發證明書,換發新證
明書交申請人收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