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1/08/13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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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本標準 111.05.11 修正發布之第 22、38 條條文,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 21 條
衝壓機械緊急停止裝置之操作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紅色之凸出型按鈕或其他簡易操作、可明顯辨識及迅速有效之人為操作裝置。
二、設置於各操作區。
三、有側壁之直壁式衝壓機械及其他類似機型,其台身兩側之最大距離超過一千八百毫米者,分別設置於該側壁之正面及背面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