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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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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之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以下簡稱監測人員),其分類及資格如下:
一、甲級化學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下列證照之一者:
(一)工礦衛生技師證書。
(二)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作業環境測定服務人員證明並經講習。
二、甲級物理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下列證照之一者:
(一)工礦衛生技師證書。
(二)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作業環境測定服務人員證明並經講習。
三、乙級化學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乙級技術士證照者。
四、乙級物理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乙級技術士證照者。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作業環境測定技術士證照者,可繼續從事作業環境監測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