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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監測機構就下列事項有變更者,應依附表七填具變更事項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資料,於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負責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監測人員。
三、必要之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
四、認證實驗室有效期限及化驗分析類別。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之報備,得於變更後三十日內為之。
圖表附件:
附表七 作業環境監測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PDF
附表七 作業環境監測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