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5 07:18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雇主使勞工進入油艙、機艙、貨艙、冷凍艙或客艙中,清除存油、木料或其他廢品時,至少應有二人以上交互前進方式同行;進入前,應測定艙內有無缺氧、毒性氣體及可燃性氣體,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可進入工作。作業中,勞工應攜帶氣體自動警報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