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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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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霧劑之製造作業,應依左列規定:
一、製造霧劑所使用之容器應適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者。
二、霧劑製造設備之四周二公尺以內,不得置放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性物質。
三、霧劑應在使用不燃性材料或該建築物內以不燃性材料被覆之室內製造,且應嚴禁煙火。
四、在霧劑製造室內不得放置作業所需以外之物品。
五、霧劑應控制於溫度攝氏三十五度時該容器內壓可維持在每平方公分八公斤以下,且霧劑容量應保持在該容器內容積百分之九十以下之條件下製造。
六、為製造霧劑而必需加熱灌氣容器、閥或灌裝管路時,應使用熱濕布或溫度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溫水。
七、必須將容器顛倒從事製造霧劑時,應使用可固定該容器之倒轉台。
八、灌裝有霧劑之容器,應全數置於溫水試驗槽內維持其溫度於攝氏四十八度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方法試驗時,不致使該霧劑發生漏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