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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雇主對於廠內各建築物間,應依其經常儲存之成品、半成品或作業中所使
用之火藥量,保持如附表一所列之安全距離。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
五) 24289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