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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含有火藥之廢棄物應以銷毀、掩埋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不得讓售或任意
拋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