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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爆竹煙火製造業之設廠、擴建或變更,除依工廠設立登記有關法規辦理外
,並應經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建設局邀集勞工、消防及地方主管機關會同
勘查合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