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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雇主應訂定員工應變措施,公告週知,並經常實施定期與不定期之訓練演
習,其內容包括左列事項:
一、作業中發生火災或爆炸時或聽到爆炸聲響或警報時,工作人員迅速逃
離現場作業室,進入安全地區隱蔽之方法與路線。
二、避難時應注意事項。
三、報告及警報訊號之規定。
四、緊急救災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