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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
物、木炭粉、金屬粉未及其他原料,配製火藥以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事
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