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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有火藥區內每一作業室設置之機械,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裝 (壓) 藥機或填土機或鑽孔機以一台為限。
二、從事以具爆醫性火藥製造煙火時,機械相互間如有適當安全防護設施
與安全通道,以設置裝 (壓) 藥機、填土機各一台為限。
三、從事以非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煙火時,機械相互間如有適當安全防護設
施與安全通道,以設置裝 (壓) 藥機、填土機、鑽孔機各一台為限。
四、從事爆竹繽炮作業時,其使用之繽炮機,以設置四台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