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15 17:3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雇主對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應就下列事項,每二年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內部是否有造成爆炸或火災之虞。
二、內部與外部是否有顯著之損傷、變形及腐蝕。
三、蓋板、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四、安全閥或其他安全裝置、壓縮裝置、計測裝置之性能。
五、冷卻裝置、攪拌裝置、壓縮裝置、計測裝置及控制裝置之性能。
六、預備電源或其代用裝置之性能。
七、其他防止爆炸或火災之必要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