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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從事鉛之熔融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儲存浮渣之容器。
二、室內作業場所之地面,應為易於使用真空除塵機或以水清除之構造。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