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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1 條
雇主於拆除結構物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上至下,逐次拆除。
二、拆除無支撐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以適當支撐或控制,避免其任意倒塌。
三、以拉倒方式進行拆除時,應使勞工站立於作業區外,並防範破片之飛擊。
四、無法設置作業區時,應設置承受臺、施工架或採取適當防範措施。
五、以人工方式切割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採取防止粉塵之適當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