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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 12 條
雇主對於鍋爐及其附設之金屬製煙囪或煙道,如未裝設厚度十公分以上之
非金屬不燃性材料被覆者,其外側十五公分內,不得堆置可燃性物料。但
可燃性物料以非金屬不燃性材料被覆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