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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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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雇主應於每一具機械分別設置開關、離合器、移帶裝置等動力遮斷裝置。但連成一體之機械,置有共同動力遮斷裝置,且在工作中途無須以人力供應原料、材料及將其取出者,不在此限。
前項機械如係切斷、引伸、壓縮、打穿、彎曲、扭絞等加工用機械者、雇主應將同項規定之動力遮斷裝置,置於從事作業之勞工無須離開其工作崗位即可操作之場所。
雇主設置之第一項動力遮斷裝置,應有易於操作且不因接觸、振動等或其他意外原因致使機械驟然開動之性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