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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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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7-2 條
雇主對於前二條所定應有防爆性能構造之電氣機械、器具、設備,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新安裝或換裝者,應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規定之合格品。
前項合格品,指符合本法第七條規定,並張貼安全標示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