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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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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1 條
雇主對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應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等。
二、標示嚴禁煙火及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並規定勞工不得使用明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