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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0 條
雇主對於軌道沿線環境,應依下列規定實施保養:
一、清除路肩及橋梁附近之叢草。
二、清除妨害視距之草木。
三、維護橋梁及隧道支架結構之良好。
四、清掃坍方。
五、清掃邊坡危石。
六、維護鋼軌接頭及道釘之完整。
七、維護路線號誌及標示之狀況良好。
八、維護軌距狀況良好。
九、維護排水系統良好。
十、維護枕木狀況良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