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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8-3 條
雇主採自行行駛或以牽引拖曳將之裝卸於貨車等方式,運送高空工作車時,如使用道板或利用填土等方式裝卸於車輛,為防止該高空工作車之翻倒或翻落等危害,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裝卸時選擇於平坦堅固地點為之。
二、使用道板時,應使用具有足夠長度、寬度及強度之道板,且應穩固固定該道板於適當之斜度。
三、使用填土或臨時架台時,應確認具有足夠寬度、強度,並保持適當之斜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