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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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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8-2 條
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之駕駛於離開駕駛座時,應使駕駛採取下列措施。但有勞工在工作台從事作業或將從事作業時,不在此限:
一、將工作台下降至最低位置。
二、採取預防高空工作車逸走之措施,如停止原動機並確實使用制動裝置制動等,以保持於穩定狀態。
勞工在工作台從事作業或將從事作業時,前項駕駛離開駕駛座,雇主應使駕駛確實使用制動裝置制動等,以保持高空工作車於穩定狀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