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9:50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者,無論就業與否,應將就業回覆卡寄 (送
) 回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將就業回覆卡寄 (送) 回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者,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停止辦理其失業認定或再認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