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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工保險基金投資自設勞保醫療院所暨貸款特約公立醫院整修勞保病房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保險人) 投資自設醫療院所或貸款特約公
立醫院整修擴建勞保病房,應受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七條之限制,並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