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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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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保險人經營本保險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主管機關通知改善,必要時得函請保險業務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一、經保險業務主管機關認定保險人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且未於保險業務主管機關要求之期限內補足、補正或提出補救方案。
二、嚴重違反保險法令致使其董事、總經理或負責本項業務經理人受到保險業務主管機關撤換之處分。
三、保險人最近連續二次之信用評等均低於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等級。
四、廣告或宣傳誇大不實。
五、妨礙主管機關查核業務或業務陳報不實。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所訂定之法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