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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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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應將審議申請書之影本或副本送地方主管機關,該機關應於文到七日內答辯,並將關係文件移送中央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