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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之第 5 條第 2~4 項、第 12 條第 3、5~8項、第 13、13-1、32-1~32-3、34、38-1~38-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