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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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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基金之運用,其每年決算分配之最低收益,不得低於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
本基金運用所得於減除期末投資運用評價未實現利益,並補足前二年度累積短絀後,有超過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應以其超過部分之半數,於每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分配,但以分配時基金專戶未結清者為限。運用所得分配後賸餘全數提列作為累積賸餘。
提列累積賸餘中已實現利益之總額,有超過當年十二月底基金淨額之百分之六者,應併同於每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分配。
第二項運用所得,應將股票及受益憑證等投資運用期末評價之未實現跌價損失予以排除後,再計算基金運用最低收益。上開最低收益如未達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不足部分應先以累積賸餘補足之;如有不足,得留待翌年之累積賸餘補足之,並以二年為限。如仍無法補足時,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