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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 22-3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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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