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0:45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准予扶助者,於扶助之相關法律程序終結後三十日內,受委任律師或勞工應將扶助結果、判決書、調(和)解筆錄、勞資雙方和解書或仲裁判斷書之影本送達中央主管機關查核。
勞工未依前項規定送達者,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