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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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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第二條第六款之扶助:
一、勞工或求職者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事由所生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且非屬有資力者。
二、工會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事由所生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且非屬有資力者。
前項扶助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二、經審查顯無扶助之必要或申請事項不符本法之扶助目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